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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公积金提取代办条件
  •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06 09:45:40

天津公积金提取代办提取条件

住房消费类提取条件

(一)购买商品房、私有住房、公共住房产权、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自有住房的;

(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改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支付自住房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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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范围

住房消费提取是指职工因购买商品房、私有住房、公共住房产权、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自有住房(以下简称购买自有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安装电梯、建设、改造、大修自有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支付自有住房租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等原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消费提取为非销户提取。

天津公积金提取代办需要材料

情况一,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

可办理一次性提取业务并提供以下信息:

(1)购房人身份信息

身份证(包括:第二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兵证,外国人应提供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香港、澳门、台湾职工应提供香港、澳门居民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大陆通行证或居留证,以下身份证无特殊规定)。

(2)配偶信息

天津公积金代办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和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户籍登记簿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下同)。

(3)根据购房性质的不同,分别提供以下购房材料

1.购买本市商品房,应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类)》和全额购房发票(全额专用收据)。

2.购买本市私产房应提供《房地产买卖协议》、所购房屋转让后的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额专用收据)。

3.购买本市公有住房产权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协议》、购买房屋的房地产产权证(房地产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额专用收据)。

4.购买本市经济适用房应提供《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全额专用收据)、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5.购买本市限价商品房,应提供《天津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额购房发票(全额专用收据)。

6.在本市购买拍卖房屋时,应提供拍卖交易确认书、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及收据(缴款凭证)。

7.职工购买外国住房的,应当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应的购房材料,还应当提供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证)、职工购买的住房登记证或者本市住房公积金存款单位出具的住房工作证。

8.职工与他人共同购房的,还应当根据共同购房者的关系提供以下信息:与配偶共同购房的,应当提供婚姻证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应当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与非上述家庭成员共同购房的,应当提供其他购房者放弃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声明。2015年9月21日及以后与他人共同购房的,共同购房者必须为其配偶或者其他直系血亲提供亲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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